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银盆南路305号火炬城金荣科技园M2组团A座7楼702房。
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永魁,男,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4民初1057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266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收入11226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