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1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银盆南路305号火炬城金荣科技园M2组团A座7楼702房。
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永魁,男,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肖立志。
申请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10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3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6月28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天祺佰潮汇)301室、302室、303室、304室,本院已查封,因宁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124执385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宁乡支行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祺佰潮汇)301室、302室、303室、304室享有抵押权,且来函请求本院移送处置权,经审查,宁乡市人民法院来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将上述房屋的处置权移交给宁乡市人民法院。
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至2020年6月28日,本案应执行金额1122661元(含执行费1362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1122661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