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9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六建机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银盆南路305号火炬城金荣科技园M2组团A座7楼702房。
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
上诉人湖南六建机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2民初554-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六建公司上诉称,本案诉争系因双方在履行《项目承包经营合同》所引发的纠纷,虽该合同涉及工程项目,但与工程施工建设无关,仅涉及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双方在《项目承包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一方均可到甲方所辖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协议管辖的规定,六建公司注册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办公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或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2民初55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双方履行《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的纠纷,合同内容主要涉及益阳市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弱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事宜,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现益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双方在合同中有管辖的约定,但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因此,六建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继光
审判员 张文清
审判员 毛杰中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