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保450号
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十组。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住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腰堤村一组。
负责人:邵明福。
被申请人: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常德市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新村社区凤凰路雅梦苑小区1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沈莉。
被申请人: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分公司,住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晓岛社区柳叶大道2533号。
负责人:王林波。
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分公司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昂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丁浩
书记员刘慧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