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0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23民初112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
被告:***,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
被告: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新村社区凤凰路雅梦苑小区1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沈莉。
原告***与被告***、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