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大道与高速公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办事处新村社区凤凰路***小区1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业,住所地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81执7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