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2207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对原告湖南逸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52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52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第七行“被告:湖南强龙建设公司”补正为“被告: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二页第一行“湖南强龙建设公司”补正为“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二页第四行“湖南强龙建设公司”补正为“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阮 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