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2522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新**酿溪镇新涟街。 法定代表人:刘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新**。 第三人:***,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新**。 原告***诉被告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阮 琼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