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逸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2207号之一 原告:湖南逸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雪峰南路雅和新苑小区雅和C栋90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要云,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九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酿溪镇新涟街。法定代表人:刘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逸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阮 琼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