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2207号
申请人:湖南逸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雪峰南路雅和新苑小区雅和C栋90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酿溪镇新涟街。
法定代表人:刘勍。
申请人湖南逸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以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湖南逸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2700000元。申请人湖南逸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PZPP21430114200000000029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逸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 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