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11民初69号
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中山路万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新**酿溪镇新涟街。
法定代表人:刘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元,由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夏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