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26民初32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汝城县。
被告:**,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汝城县。
被告: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钓鱼台小区7栋。
法人代表:***。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其所欠的机械费用及人工工资,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