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2244号之一
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钓鱼台小区7栋。
法定代表人:叶钧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洪伟,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洪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受理立案,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73.52元,减半收取1536.76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756.76元,由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肖丽君
书 记 员  张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