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22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钓鱼台小区7栋。
法定代表人:叶钧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提交了解除保全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其诉讼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 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肖丽君
书 记 员  张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