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7068号之一
申请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汤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思,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鹏。
原告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依湖***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湘0112民初70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248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且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2481元的冻结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莉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唐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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