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7068号
申请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汤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思,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资金人民币622481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24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633元,由申请人湖***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莉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