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保94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王桂芳,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虞唐镇枫林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刘海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桂芳、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桂芳、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18591919202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桂芳、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双湘
审判员  蒋丛仁
审判员  刘辉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迪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