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家具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终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园艺场杉山坪。
法定代表人:罗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翠,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思,上海市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枫林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刘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参,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省***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0.4元,减半收取7285.2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楚湘
审 判 员 肖瑞芬
审 判 员 唐 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成东
书 记 员 陈 娜
附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