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570号
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099号栗雨城颐景园1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代为办理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庭审,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处理执行阶段各项事宜,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办理法院诉讼费退费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枫林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刘海鹏。
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7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资金27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885元,由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胡露雨
书 记 员 王 鑫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