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民初451-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枫**九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第三人:***,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