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执保29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枫**九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1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08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