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4执49号
谌**、***、湖南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与被执行人***、湖南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湘1224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下欠申请执行人谌**工程款137400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其中100930元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4.9%的年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其中36470元自2020年12月23日起按4.9%的年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被执行人湖南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诉讼代理费4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243元,执行费20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其义务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