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民初481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妍,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区校路南侧喻家坡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家武,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仁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钟华,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家武、钟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83078.4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郴州市北湖区德润龙庭房地产开发项目,被告李家武包工包料,被告钟华承包部分木工装模。原告在被告工地装模。2019年10月18日,原告在工地做事,模板掉落砸伤原告,原告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骨盆骨折、腰1、2、3、5横突骨折。原告2019年10月22日至12月1日在郴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40天。2020年3月27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第378号、379号、380号鉴定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万元。被告李家武和钟华不具备用工资质,被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原告在郴州市北湖区德润龙庭项目施工现场受伤,侵权行为地为郴州市北湖区,故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被告李家武虽为湖南省安仁县人,但常年在郴州市承包工程,其常住地址为恒大华府小区,位于郴州市北湖区,且钟华的住址系郴州市北湖区,故两人住所地均为郴州市北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其在郴州市北湖区设有工程指挥部。综上所述,本案侵权行为地与被告所在地均不为安仁县,故安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在郴州市北湖区德润龙庭项目施工现场受伤,侵权行为地为郴州市北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且被告李家武、钟华、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均在郴州市北湖区,被告李家武、钟华也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从有利于查明事实、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角度考虑,本案移送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216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志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卢小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