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102执恢3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区校路南侧喻家坡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供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