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初182号
原告:上海贸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1幢510-U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绩、陈伟能,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绩、陈伟能,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5号楼15层1512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廷。
被告:贵州武陵山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芦家洞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陈伟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秀梅,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大龙潭乡雨都莫村龙门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庄亚辉。
第三人:上海贸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1幢502-S室。
法定代表人:叶丽华。
第三人:湖南通泽水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A栋1619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廷。
原告上海贸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武陵山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贸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通泽水电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涉及股权转让纠纷,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旷学瑛
审判员 王真铮
审判员 刘 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鹏宇
书记员杨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