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593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17层。
负责人:苏宁。
被执行人湖南通泽水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A栋1619房。
法定代表人:杨然,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天泽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A栋1619房。
法定代表人:杨然,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邹永红,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陈泉文,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王艳辉,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黄琳,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299937.43元,前期截至2017年7月10日的利息和罚息19938.9元,后期利息罚息433737.12元(依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5586元(以3299937.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8年5月9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8360元,本案执行费423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以上共计4039934.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通泽水电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邹永红、陈泉文、王艳辉、黄琳银行账户存款4039934.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墨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