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通泽水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汇富中心A栋161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上诉人湖南通泽水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民初2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南通泽水电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民初2325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因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本案应向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湘阴县法院起诉,故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铜仁市碧江区,故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向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