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

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001号之一
原告: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潭乡回江村。
法定代表人:刘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宝,湖南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款、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湘,湖南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金城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罗君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彩红,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双峰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2389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