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773号之一
(2022)苏0214民初3349号之一
解除查封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9498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镇机光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780054380,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金城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罗君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通用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