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3349号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9498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镇机光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780054380,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金城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罗君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此款已由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