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2执恢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
诉讼代理人:杜国文,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城中南路9号74栋3-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
担保人:李全忠,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李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民终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诉讼代理人杜国文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李全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李全忠按和解协议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李全忠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履行,该案需长期履行,且被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李全忠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收入550000的冻结;
2、终结(2022)湘0682执恢71号执行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仁祥
审 判 员 邓曙龙
审 判 员 李超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育林
书 记 员 徐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