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湘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4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河东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郝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招时,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号楼508、509室。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湘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二审审理,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8元,退还临湘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蒋立春
审判员  胡伏军
审判员  胡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