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4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河东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郝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招时,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号楼508、509室。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湘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二审审理,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8元,退还临湘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蒋立春
审判员 胡伏军
审判员 胡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