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381执1514号
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乡市万汇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万汇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41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湘乡市万汇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22614896.25元,并承担执行费12009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9月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69000元,2022年10月1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432424元。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支付工程款现金12035910元,剩余案款10578986.25元由双方当事人自行以房抵款的方式办理,余下扣款5345424元退还至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预售监管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执行和解协议详细内容见附件)。现申请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申请执行完毕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