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2执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盛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号楼508、5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682诉前调书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54159.44元,剩余欠款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22)湘0682执747号执行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