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执516号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二号街07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551821593G。 本院在执行***、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案中,向***、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96元或扣留、提取***收入141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熊 慧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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