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执516号之一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二号街07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551821593G。 ***、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4085元,执行费1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8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01.28元,于2021年10月22日进行了扣划;查询到***名下有两处房产,于2021年10月20日轮候查封了该两处房产;查询到***名下有车牌号为皖D×××××的小型汽车一辆,于2021年8月10日轮后查封了该车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保险等其他财产信息;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网络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3、于2021年9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凤台县社区居委会进行现场调查,凤台县社区居委会出具了***不在此居住,对其家庭情况及其财产情况不了解的证明。 4、于2021年10月11日到淮南市主体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5、于2021年10月11日到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余额为0元。 6、于2021年10月12日到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二号街076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该公司。 7、于2021年10月19日到淮南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一辆小型汽车,于2021年10月20日轮候查封了该小型汽车。 8、于2021年10月20日到毛集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9、于2021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送达了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10时到本院进行谈话,被执行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谈话。 10、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采取申请公安临控的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执行到位301.28元,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均处于轮后查封状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辰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熊 慧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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