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二号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与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892616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提取了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凤台县教育局工程款71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 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汪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