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凤执字第0020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2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皖D×××××车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依法执行,将皖D×××××车辆予以评估,经二次拍卖且流拍。现本院依法将皖D×××××车辆作价32.1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皖D×××××车辆以32.14万元价值抵偿债务,皖D×××××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后转移至***;对剩余部分债务,被执行人继续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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