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康皊与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二号街0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的借款利息数额。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5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76元,减半收取323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玲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马梦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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