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扣押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凤执字第004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城镇居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2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皖D7J555凯迪拉克车辆予以查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皖D7J555凯迪拉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