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康皊与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康皊与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5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执字第00011-2号
申请执行人:康皊,女,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二号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康皊与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康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71720元。
本院执行中,对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扣留,因工程未完工结算,现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魏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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