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执1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4204376W。
法定代表人:唐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98628752E。
法定代表人:王金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4200.00元,2019年9月6日涟水县公安局决定对许菲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立案侦查(许菲系前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因许菲持涉嫌伪造变造的印章委托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并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且本案与涟水县公安局决定对许菲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有牵连关系,该款项暂不予发放,本案申请标的金额1180000.00元,未发放金额118000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条件成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柏松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