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西路新村5幢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4204376W。
法定代表人:唐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02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899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