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002民初8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唐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晓,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皖1002民初8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2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就该案已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20000元的冻结或者解除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