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西路新村5幢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4204376W。
法定代表人:唐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卓兴,男,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024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琳
审判员 金德辉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