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4204376W。
法定代表人:唐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98628752E。
法定代表人:王金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1942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入11942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94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曹助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冯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