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8601执304号
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2020)皖8601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56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中潮
书记员 韩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