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临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驰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临***混凝土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临桂县临***和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6927574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驰置业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县交通局办公室2楼3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MA5NAPEK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桂0109执429号。本案申请执行的请求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2547045.72元及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35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8011元。立案后,我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微信、支付宝等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经过本院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在本院以及其他法院都有案件。本院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住房公积金、村委会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6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2561133.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