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临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4民初8473号 原告: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区临***和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6927574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5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2022年1月27日,原告临***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阳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