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4民初8473号
原告: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区临***和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6927574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5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2022年1月27日,原告临***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阳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