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988号 临***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驰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20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547045.72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22920114040001436,实际冻结0.00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9510070100****9087,实际冻结0.00元;3.渤海银行成都**支行、200199391600011802801003****1059,实际冻结0.00元;4.中信银行成都万象支行、81110010135****0427,实际冻结0.00元;5.华夏银行、113500000****5617,实际冻结0.00元;6.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支行、0289000****0102,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547045.72元,开户行、账户:1.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8001298****0011,实际冻结30.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320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